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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熟胜诉案例,合同货款
一当事人前来律所咨询,
当事人同对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,
约定当事人一年之内购买对方公司多少货物,
如购买的货物达到一定数量,
公司会按照购买数量返还一部分补贴,
当事人依约履行,
但第二年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,
不支付当事人合同补贴款。
当事人咨询如何可以主张权利,
本人查看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,
建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
帮当事人准备好诉状等起诉材料,
法院受理。
后法院通知对方开庭,
对方收到开庭传票后,
主动同我方当事人协商沟通,
最后达成和解协议,
答应支付部分货款补贴,
我方当事人撤回诉讼,
双方各退一步,
海阔天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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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规定: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
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。
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,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民事诉讼理论中撤诉的规定
1.申请撤诉:不得损害国家、集体、第三人合法权益。
2.按照撤诉处理:原告该交钱不交、该来不来、不该走走了。
3.撤诉的后果: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,视为未起诉,可以无限制地重新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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